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老龄化的社会,对于老人的赡养是很大的一个问题,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需要注重的。历经今年6月初审和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月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决定草案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这种尊重民意、实事求是的态度值得肯定,更重要的是,赡养老人支出可抵税,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让美德由义务更多的向责任转移。很显然,现实中,有的人以负担重,既养小又养老为理由,推卸孝老敬老的责任。此次既有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又有赡养老人支出专项扣除,作为子女,就难以找到推卸养老责任的理由。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所以说,赡养费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好事还要办实,实事更要办好。对此,要尽快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比如赡养费如何确定?在专项扣除中,对儿媳来说,除了赡养亲生父母,赡养公婆要不要专项扣除?这都需尽早明确下来,给出一个实施的时间表,否则,如果以各种理由拖下去,老百姓的获得感就会打折。同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分歧,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都有赡养老人的相关规定,比如,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那么,此时的转项扣除就应该及时跟上。再比如,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那么儿媳和女婿就不要为没有双份的专项扣除而不平。当然,儿媳和女婿也不能因此就当甩手掌柜,该承担的还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