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康威视高管被查事件透视公司法务在合规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干细胞的作用和功效能管几年)
作者:刘媛媛
公开信息显示,11月13日下午,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该公司两名董事胡扬忠、龚虹嘉于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两名董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由于被调查董事之一的龚虹嘉除在海康威视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之外,还在中源协和、富瀚微等其他上市公司有所任职,因此中源协和、富瀚微也于同日发布公告称“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龚虹嘉先生个人的调查,不会影响其在公司的正常履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受影响。被立案调查的事件是涉及当事人为海康威视核心经营层设计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与本公司和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由于往年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也常采用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此次以《调查通知书》的方式立案调查也引发了市场的关注和猜测,据凤凰网财经11月14日讯,海康威视受利空消息影响跳空低开,股价下跌2.05%,同时也有媒体观点称可以开展投资者索赔的预征集。虽然目前该事件的情况和进展尚有待于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宜过多揣测,但从监管趋势看,信息披露已被监管部门视为本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本文仅从该角度透视上市公司法务在合规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重点
据《证券日报》发布的信息,截至11月11日,2019年年内证监会官网数据显示已开出117张罚单,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罚单共有39张,占比为33.3%,信息披露违规已然成为监管重点。事实上,不仅在监管层面,证监会持续加码对各类信披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6月20日印发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表示将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由于上市公司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及思路与法定上限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极大差别,现有监管机制也持续对发行人的诚信义务和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务应意识到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影响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关乎投资者利益、相关信披义务人员个人责任等,简要归纳如下:
公司可能面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证监会有权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可能面临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违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对此人民法院也出台文件表示将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事宜的审判规则。 从司法执行趋势来看,各级法院均加大了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效应持续强化。 除公司之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也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若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失,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鉴此,上市公司法务应重视依法推进信息披露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期从内部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法务是距离信披事项最近的企业守夜人
虽然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等,且在公司治理实务中信披工作多为董事会秘书负责,但法务无论是基于专业背景的敏感度和判断力,还是日常审核合同等工作机制,都是距离公司信披事项最近的人。更何况,客观上法务工作的质量考核与信披义务的执行效果息息相关,这是因为不管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务作为企业的守夜人,都负责构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以促进企业合规运营、免受政府惩戒。法务在信披工作中的作用体现在:
(一)法务应关注并熟练掌握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口径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及时判断和汇报
法务在合同审核时,应结合合同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等要素,对是否属于信披范围、违规的法律后果、执行时间点等及时通知公司的信披负责人。 法务对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股东所持股权有无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有无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应根据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等要素,对涉及事项是否属于信披范围、违规的法律后果、执行方式、时间点等及时通知公司的信披负责人。 若上市公司还涉及发行票据、债券或从事需要相关金融牌照(如基金、股权投资、其他分类监管的金融业务等)的业务,法务还关注并熟练掌握相关分类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按照交易所指引和规则规范起草每一份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因此法务应严格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既对应该披露的事项依法充分披露,又要注意避免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
(三)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全面、深入和精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法务同事应结合企业的特点,在对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事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协助公司建立全面、深入和精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对于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间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于等方面,作出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
三、法务应参与到公司的危机公关事务体系中、以全局视角考量法律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涉及诸多投资者利益,面对的是监管部门、投资者、广大媒体,如果相关信息不能及时披露或者放任其发酵,可能引发公众的情绪踩踏,进而触发大规模舆论风暴,而法务作为距离公司信披义务最近的岗位,不可避免的会参与到公司的危机公关事务体系中来,站在全局视角考量法律问题:
(一)对已经发生的信披调查事件,法务应参与进公司公告的确认环节
对已经发生的信披调查事件,法务除了应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综合考虑有无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项,及时给出处理预案之外,在公司每个公告发出之前除业务部门、PR部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分别确认之外,还应由代表法务意见的部门予以确认,避免因为法律规定和术语的误解、事实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在旧的危机尚未解除时,叠加新的危机。
(二)法务在信披工作中应提前预判、参与进危机公关的预案制定流程
法务在处理信披工作时,应从投资人角度、最近监管口径等信息切口合理判断该项信披工作是否有涉入舆论热点的可能性,对于评估风险可能性较大的事项,应与公司内部信披负责人提前沟通,并参与进危机公关的预案制定流程。
(三)法务应着眼全局、充分发挥自愿性信披等制度工具的效果
由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就分为强制性信披和自愿性信披两类,法务可以根据自身对公司业务的深入了解,基于基于本公司形象、回避批量诉讼风险、增强投资者信任等考量,进行主动披露建议,特别是涉及上市公司长期竞争战略、竞争优势、环保等社会责任落实、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和效果等向公司提出主动自愿披露预案,增强公众信息交流中的主动性。
总之,上市公司的合规工作是全面而复杂的,法务的工作也是艰巨的,只有凭借对相关监管规定的娴熟运用、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的有效流通,方能使得法务在合规管理中最大化的发挥效果,为公司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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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刘媛媛
毕业于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长期从事企业合规管理、商业模式论证、争议解决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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