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规医疗机构可临时采血以保证应急用血
6月14日是第九个世界献血者日,今年的主题是“每个献血者都是英雄”。6月12日,卫生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进展。
采供血服务基本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郭燕红指出,我国已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共有血站452个,其中设在省会城市的血液中心32个,设在地级市的中心血站323个,设在县级的中心血库99个。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仅为5万,2011年已达1232万。各地形成了以公民自愿无偿献血为基础,社会团体和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血液保障机制。
郭燕红指出,我国采供血服务基本满足了临床用血需求,但部分地区血液供应紧张呈现常态化趋势。原因有三:临床血液需求的快速增长;无偿献血基础薄弱;医疗资源集中的地区血液供应紧张情况不易缓解。
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服务能力的加强,使血液供应面临着新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2010年与2009年相比,手术人次增长18.6%,而采血量增长只有7.7%。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一个国家的人口献血率达到10‰—30‰的水平,才能基本满足本国临床用血需求。目前,香港和澳门的人口献血率分别为30‰和23‰,高收入国家为45.4‰。而我国大陆人口献血率只有9‰。
郭燕红指出,血液的唯一来源是人体,并要在有效期内储存,采供血工作每天都要从“零”开始。按2011年1232万人次献血计算,每天大约需要4万—5万人献血。因此,血液供应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长期支持,并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开展工作。
方便无偿献血者异地用血
郭燕红指出,卫生部要求,各省(区、市)应当全面推进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献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异地用血工作。
根据规定,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其费用由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相关机构向用血地血液费用报销机构支付其用血相关费用。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外省(区、市)无偿献血相关人在本地用血时,享有本地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省份间,应积极推进跨省异地用血报销。
针对“无偿献血为何有偿使用”的疑问,郭燕红指出,血液费用不是指血液本身的价格,而是指血液从采集到分离、检测、存储、运输的成本。随着血液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应的检测成本还要不断提高。
医疗机构可临时采血
卫生部今天公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符合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等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办法》规定,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血站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日前,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血站8月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示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献血服务信息、财务信息等。
其中,献血服务信息包括献血流程;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程序及咨询电话;血液库存预警信息等。财务信息包括经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捐赠及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血站要以加强信息公开为契机,将信息公开和无偿献血宣传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公众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增强服务意识,优化采供血服务流程。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外省(区、市)无偿献血相关人在本地用血时,享有本地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省份间,应积极推进跨省异地用血报销。
针对“无偿献血为何有偿使用”的疑问,郭燕红指出,血液费用不是指血液本身的价格,而是指血液从采集到分离、检测、存储、运输的成本。随着血液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应的检测成本还要不断提高。
医疗机构可临时采血
卫生部今天公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符合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等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办法》规定,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血站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日前,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血站8月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示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献血服务信息、财务信息等。
其中,献血服务信息包括献血流程;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程序及咨询电话;血液库存预警信息等。财务信息包括经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捐赠及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血站要以加强信息公开为契机,将信息公开和无偿献血宣传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公众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增强服务意识,优化采供血服务流程。
(zxw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