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 浙江法院回应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10月9日,温州中院与平阳县法院联合发布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引起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尤其是所谓“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提法,被许多媒体冠以“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又使得人们将关注点聚焦于在中国尚为空白的有关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建构上。
伴随着经济发展,“老赖”的数量多了起来,欠债不还的新闻多了起来,“执行难”的声音多了起来,再有就是因为逃债而东躲西藏的人多了起来。上述现象,除了与社会诚信及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相关,除了与社会整体道德水准及其评价相关,实际上也与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建构相关。就如“执行难”,其所覆盖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不是执行“难”,而是根本就执行不了(即“执行不能”);或者说如果真的严格按照判决执行,其最终结果则与社会道德乃至法律的根本价值相冲突。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尚付阙如,平阳县法院的“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当然构不成“个人破产第一案”,但是,这也并不影响其在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以具体情节向人们展现了法律在不同价值层面的统一与冲突,以实案说明了法人和自然人的“责任有限”原则之于社会价值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人们将此案称之为“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为此案冠以“第一”,说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共识已在形成当中。
当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老赖”“开后门”或“网开一面”的担忧,虽不无道理,却失之于焦点。“老赖”的产生以及可执行却执行不了的案件的产生,整体而言,是与社会诚信水平以及相关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在严格执法的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讲,并不存在为“老赖”“开后门”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处理,必须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这是保证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前提。
从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并非是对债务人“脱责”的规定,而是将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保证债务人的人道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从个人破产制度的通行规则看,其在人道基础上的不失苛刻的限制性规定,也堪称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借债、借债不还以及无力偿还等后果的明示,是对社会征信体系和制度的一个补牢。
破产制度建立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市场建立一个新陈代谢、吐故纳新的机制,让竞争失利者可以体面地退出市场。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不会变成一种“玩命”的游戏。同理,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为个人进行社会活动留有(暂时)退出的一个制度化通道,不致使社会参与变成一条赌命的不归之路。在现阶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性在于必须要解决与企业破产相关联的自然人连带责任的债务担保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人道救济原则,将促使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建立新的预期,更加审慎对待债务的形成,更加负责地调查和评估债务人举债项目,降低系统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