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戳伤9人因患精神病不负刑责 可以接受吗?
精神病患者戳伤别人可以免责吗?闹市街头,男子挥舞着烧烤用的竹签,接连戳伤9位路人的脸部、颈部,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拘,但不久就将其释放:男子患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受家庭经济状况限制,男子未进行系统治疗,在家期间家人不能对其进行周全地监管看护……12月26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依法对其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男子路边挥舞竹签戳伤9名陌生人称竹签“从垃圾堆里捡来并清洗过”
2018年8月19日20时许,市民张先生路过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沃尔玛超市时,一位陌生男子突然拿着竹签朝他的脸上猛刺。猝不及防,张先生鼻子被刺穿,右侧鼻部出现深达7cm长的伤口,医院诊断为鼻部贯通伤、鼻腔鼻窦咽旁异物。
“当时是见一个人戳一个人。”本案承办法官游雨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张先生并非唯一的受害者。当晚,28岁的王某某拿着烧烤用的竹签在路上挥舞,短时间内戳伤包括张先生在内的9名路人,受伤部位集中在面部、颈部,无一人与王某某认识。
当民警赶到现场控制王某某时,王某某进行了反抗。据卷宗材料记录,王某某自称这些竹签“是从垃圾堆里捡来并清洗过了”,此前,他沿路在捡垃圾吃。案发时,王某某的家人在外地打工。
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后释放鉴定报告:此人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
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王某某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介绍,在接受讯问时,王某某言行举止较为混乱。“比如,经调查王某某未婚,但他自称有老婆孩子。”游雨告诉记者。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8年8月19日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治疗。
9月21日,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王某某被释放,交由其父亲严加监管并治疗。然而,办案人员了解到,虽然王某某的家人曾将其送医治疗,但受家庭经济状况限制,未进行系统治疗,在家期间,家人又不能周全地对其进行监管看护。
崇州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有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遂于11月29日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家人不能周全监管看护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12月26日上午,本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王某某为何用竹签伤人,王某某解释称自己对这件事有印象,但是“控制不了”。王某某的父亲则表示,自己也希望可以治好王某某,但是家里经济条件不好。
王某某父亲以及律师对王某某无故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均无异议,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最终,法院经审理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法院认为,王某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尚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依法可以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实施了危害安全的暴力行为才能被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本案承办法官游雨介绍,强制医疗并非刑罚,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给予刑事处罚,但有时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监护人或者其他个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此外,强制医疗的决定必须由法院经审理才能做出,在庭审期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需要到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也要指派律师。
游雨告诉记者,行为人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首先,行为人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次,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此外要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律上不要求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即使监护人不同意,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也可以对行为人强制医疗。不过,我们在审理案子时还是会询问监护人的看法。”
■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游法官表示,这也是本案在审理时的难点,实际上,王某某在庭审时可以和他人进行较为有限的交流。“考虑到王某某依然还在患病期,家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看管、监护和治疗,而且之前的暴力行为戳伤的是脸部和颈部,综合全案各个因素法院才做出认定。”
强制医疗有没有期限,将来是否可以解除?
游法官表示,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会设置期限,因为法院并非专业的医疗机构,无法判断被申请人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才能康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强制医疗不能解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如果认为已经恢复健康,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同时医疗机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均需提供诊断评估报告证明已经康复。记者也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