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高血压糖尿病用药支付标准确定
原标题:「关注」高血压糖尿病用药支付标准确定
近日,一份由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业内流传,该文件是为落实《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就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而制定的最新配套文件。
10月9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财政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两病”患者用药保障范围为最新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各省(区、市)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支付政策。
在支付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
此次配套文件对于支付标准的制定思路和方法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通知》明确提出:一是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根据谈判协议确定的价格作为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仿制药上市的,应依据其仿制药价格水平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二是纳入国家带量采购试点范围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该规格对应目录剂型的支付标准,其他规格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对于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三是其他“两病”用药。非独家品种以仿制药的采购价格为基础,以本省区市前自然年度采购数量最大的规格为代表品,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采购数量进行量价加权平均,确定该代表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相同目录剂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品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的支付标准;而独家品种以本省区市该药品前一自然年度采购数量最大的规格为代表品,以该规格全国中选价最低的5个省份的平均价为基础,确定其支付标准。
同时,《通知》提出。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的基准。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要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患者负担。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综合考虑药品价格、供应、使用、招采、政策调整等因素,由医保部门定期调整支付标准。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两年。当独家品种的仿制药上市时,其支付标准的制定方法与调整周期也随之同步变更。
文 | 医谷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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