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和非急救拟实行分类管理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针对此前本市院前急救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市人大代表的议案,以及本市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改革发展成果,《决定(草案)》对多个条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修改。比如,明确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以保障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
全市院前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作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决定(草案)》明确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这也是为了固化本市统一呼叫号码和统一指挥调度的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全市急救服务效能。《决定(草案)》将“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纳入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
考虑到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重大活动保障的标准高、任务重,应当合理动员全市急救保障资源共同参与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结合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草案)》第十六条提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应当在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
明确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
为了防止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保障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决定(草案)》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中明确: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在第三章服务规范的第二十条中,明确调度人员应当告知非急、危、重患者通过非急救医疗转运方式解决。
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实际需求,政府在将非急救服务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全部剥离,严格依法落实院前救护车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规定。防止非急救服务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资源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因此,《决定(草案)》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细化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有效衔接
为畅通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的衔接,两年来,市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在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急诊预检分诊分级、优化院前院内患者交接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相关改革成果,《决定(草案)》在第二十四条中进一步完善衔接制度,增加“鼓励应用信息化技术”“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等相关内容。
此外,为保障医疗安全,《决定(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地铁等公共场所应开展急救应急演练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急救能力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础,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是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群众比较关注,政府正在大力推进。为此,《决定(草案)》在原第四十八条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
另外,考虑到目前地铁已成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而此前涉及的公共场所仅限于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本次《决定(草案)》将“地铁”纳入原第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公共场所之中。上述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除了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之外,增加了“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的规定。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