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
干细胞又被称为“种子细胞”,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等特点。
部分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以此宣传干细胞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
8月1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干细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改判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干细胞出售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剩余预付款。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订购30份干细胞 卖家只交付8份露露与荣丽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相识。郝先生告诉露露,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露露心动不已。2018年4月5日,她与郝先生在上约定,一次性向荣丽公司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每份价格3.5万元。
一开始,双方合作得很愉快,荣丽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
2019年2月28日,露露像往常一样,在上向郝先生预约3月10日干细胞回输事宜,郝先生表示来不及。
3月22日,露露再次联系郝先生预约4月10日干细胞回输。但郝先生以在忙为由一直未回复。露露着急了,要求郝先生退款。但郝先生仿佛在上消失,留言不回,语音不接。露露遂将荣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荣丽公司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并由荣丽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39.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荣丽公司与露露已形成买卖关系,双方理应按约履行。现荣丽公司交付部分干细胞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一审法院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并判决荣丽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荣丽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认定 买卖干细胞合同无效
“并非我们不交付,而是干细胞需要一定的培养周期。我们愿意积极继续履行合同。”二审中荣丽公司表示。对此,露露辩称,“荣丽公司以其行动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不符合《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具有特别的生物属性。我国尚未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亦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因此,以干细胞为标的物的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均会产生无效的后果。其次,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我国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
荣丽公司不具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其买卖干细胞的行为显然已超出其业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再次,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特定的市场属性。荣丽公司销售干细胞给他人的行为游离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妨害公众用药安全,严重违背伦理规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荣丽公司将制备的干细胞出售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会出现破坏国家医疗监管秩序,影响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绝对、当然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露露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审庭审中法官就有关法律后果的处理进行了充分释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明确表示对于已经交付的干细胞和支付的价款,不再向对方主张标的物返还或价款返还,双方当事人亦不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后所受到的损失。故荣丽公司应返还露露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如上改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实习编辑:胡驰宇)